案例提供:《蘋果》讀者
發表時間:2009/5/19
發表主角:阿輝
我的租屋合約中有滯納金條款,規定延遲繳納租金自第10天起,每天加收月租金1%,並按天計算,如果拒絕繳納,房東有權從押金中扣除。另外,條約中規定,拖欠租金達30天,房東可以不經催告就終止契約,屋內物品視同放棄由房東處置。想請問遲繳房租收取滯納金合法嗎?假如遲繳房租,超過30天房東才可要我搬走或換鎖嗎?
專家建議
雙方同意 條款即成立
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李岳洋表示:目前實務上,較少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滯納金條款。不過根據私法自治原則,只要契約不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規定,滯納金的規定只要雙方均同意即成立。而依讀者的契約規定,房東的確可在遲交房租30天後要求房客搬離,但還是須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等法律程序,並由法院強制執行才可換鎖。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...E%EF%BC%9F
發表時間:2009/5/19
發表主角:阿輝
我的租屋合約中有滯納金條款,規定延遲繳納租金自第10天起,每天加收月租金1%,並按天計算,如果拒絕繳納,房東有權從押金中扣除。另外,條約中規定,拖欠租金達30天,房東可以不經催告就終止契約,屋內物品視同放棄由房東處置。想請問遲繳房租收取滯納金合法嗎?假如遲繳房租,超過30天房東才可要我搬走或換鎖嗎?
專家建議
雙方同意 條款即成立
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李岳洋表示:目前實務上,較少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滯納金條款。不過根據私法自治原則,只要契約不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規定,滯納金的規定只要雙方均同意即成立。而依讀者的契約規定,房東的確可在遲交房租30天後要求房客搬離,但還是須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等法律程序,並由法院強制執行才可換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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